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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出口发票“零税率”和“免税”的选择
发文字号: | 作者:浩德咨询 | 发布时间:2021-10-15 | 29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出海、产品出口,于是给了相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增加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终以零税负的形式出口,便推了出口退(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政策适用于生产型和外贸型出口企业。


但是,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会遇到“免税”和“零税率”的选择性困惑,从表面上看,两种形式开出的发票,税负是一样的,即应缴税额为0,但其中含义是有区别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0,纳税人销售0税率的货物,既有纳税义务,也有抵扣上一环节已缴税额的权利,结果表现为退还纳税人在之前各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免除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因此,我们认为:

1、对于适用“免税+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和货物(包括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和外贸企业免退税),开具出口发票时应选择“0”税率;

2、对于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和货物,开具出口发票时应选择“免税”;

3、对于适用“视同内销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和货物,开具出口发票时应选择对应的征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