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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2018年第33号)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浩德咨询 | 发布时间:2018-04-04 | 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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