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因此,上述作价销售的处理方式,在账务处理时是否会对外贸企业的收入或应缴增值税产生影响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会计分录:
1、外贸企业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注意:上述进项税额不是用于出口退税的。
2、将原材料交加工厂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作价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加工厂。
3、加工后收回产成品: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含加工费部分)
同时,取得加工厂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关注微信公众号浩德咨询(haodezixun),随时随地查阅出口退税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