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文章《出口“免税”申报是怎么回事》讲到,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的,不再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那么,本文标题的“视同内销”是指什么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财税【2012】年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按规定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或视同出口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上述第7条由于内容较多,感兴趣的朋友点击这里查看原文。
这里我们着重看看上述规定的第1条“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看到这条规定,我们不禁会问,什么是取消退税的货物?如何查询自己经营的货物,就是取消了退税的?
实际上,国家会根据国内供需情况,鼓励或限制某种产品的出口,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会降低退税率甚至取消出口退税。
因此,国家会不定期发文,取消个别出口产品的退税,像财税【2010】57号文,就取消了部分钢材和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的出口退税。
看到这里,我们可能还是有个疑问,除了翻阅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文件外,还有其他方法核实自己经营的货物是否取消了出口退税?
为此,在这里教大家一个便捷和实用的方法。就是在我们退税申报用的“生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在商品代码库里面:
1、找到商品信息中的项目“退税率”,若此项为“空”,则该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零。
2、继续看项目“特殊商品标识”,若此项为“1”,则是上述39号文规定的,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商品。
我们以商品代码为“27101210”,名称为“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商品为例。在代码库里面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为“空”;“特殊商品标识”为“1”。那么,出口该商品则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了。
按照这个方法,我们可以很快地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取消出口退税。如果真有这样的货物,接下来怎么办呢?
首先,是计算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对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需考虑出口货物耗用进料加工业务,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对出口离岸价的影响。另外,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这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生产企业的。
在计算出上面的销项税额后,将它并入本月增值税日常申报的销项税额中,一并计算应缴增值税。
其次,对于外贸企业,除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的规定,外贸企业经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可凭该证明在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将原来计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中,予以抵扣。
文件里面的这段话是不是挺拗口的?在此,我们来举个例子便于理解:
某外贸企业,购进车用汽油用于出口,购进时取得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为80万,货物A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702万。由于车用汽油为不退税的产品,需视同内销征税,故计提销项税额102万(702÷1.17×17%)。外贸企业此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在下一个增值税申报期,凭《证明》抵扣购进货物时取得的进项税额80万。
另外,主要的账务处理如下:
1、调整出口收入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原外销金额,含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不含税收入,即原外销金额÷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