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有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或办税人员,认为若出口没有按时申报,按规定应该不退税以外,还需视同内销征税。其实我们印象中的“视同内销征税”,仍停留在原税收文件的个别条款中。现在,我们来把原税法规定拿出来看一看: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上述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规定,又叫“逾期申报”,其实早在2012年,就已经取消了。根据财税[2012]年39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将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俗称的“免税处理”。
那么免税处理,到底是怎么个处理呢?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只需将报关单、进货凭证等备查资料留存企业,并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另外,还有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第六条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也就是说,就退税申报方面,您什么也不用做,也没用免税申报一说了。
但是,还没结束!还有增值税申报和账务处理呀。
第一,就增值税日常申报方面。与出口有关的数据,需要填列到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具体包括:
出口 销售额 | 1、填入申报表附表一的第四项免税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2、填入申报表主表,销售额,(四)免税销售额项目中。 | |
进项 税额 | 1、对于外贸企业,按规定免税不退税处理的,其对于的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已计入进项税额的需作转出处理; |
2、对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原理相同,根据免税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含内、外销及转厂)的比例,分摊计算需作转出的进项税额。 |
第二,账务处理。其实这一步并不复杂,就跟正常退税的账务处理相似,相对来说只是少做一、两笔分录,其中:
1、外贸企业应做的分录:
对于购进货物的分录,与日常购进一样,在此不再重复。出口时,由于作“免税”处理,所以应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或出口销售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或出口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生产企业应做的分录:
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或出口销售
由于免税处理的收入,不参与免抵退计算,故原来计入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及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的,在计算时不需考虑免税处理部分的收入。
另外,根据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含内、外销及转厂)的比例,分摊计算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并作以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或出口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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