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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地区)
发文字号:深圳市税务局 | 作者:浩德咨询 | 发布时间:2016-05-03 | 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外贸企业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除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外,还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相关处理。  

一、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要在征收部门进行比对。  

申请出口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进行比对,否则将影响后期退税审核。  

如外贸企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前期已进行比对,企业提交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数据后需向直属税务分局各审核科和调查科提供已参加比对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清单(纸质与电子档,详见附件),由直属税务分局向外贸企业所属的征收部门核实抵扣情况。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退税前必须通过信息查询程序。  

目前必须通过信息查询程序方能从国家税务总局取得用于审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信息查询请按以下操作:  

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击“基础数据采集”中的“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录入”  

 


2、点击“增加”并录入所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号码及相关信息,注意单证种类选“04”,然后“保存”。  

 


3、录入完所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保存,通过“退税正式申报”“生成信息申报数据”,生成信息查询的申报数据。  

 


 

4、录入单证申报的所属期及批次。  

 


5、在生成信息查询申报数据后,持电子数据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交信息查询申请。企业提交信息查询申请十个工作日后,再到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由于企业提交信息查询后我局需向税务总局提取数据)。如十个工作日后由于无海关缴款书信息而无法正式申报的,请到直属税务分局(计算机信息管理科 406室)进行查询。  


三、在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供货方纳税号”录入15个1,“进货凭证号”及“专用税票号”录入海关缴款书的编号(2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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