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在新的操作办法及部门间信息交换畅通之前,若购进了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又经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到境外的,由于实务操作时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即使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往往都无法退税。虽然税法已规定,凭海关缴款书,亦可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待遇。相应的文件包括:
* 2012年第39公告第四条第(四)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2012年第24公告第五条第(二)款,外贸企业申报资料中的原始资料,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虽然上述文件都规定,只要取得海关缴款书,就可以去申报退税。但是,在以前(你懂的),海关缴款书的电子信息还没传送给退税局,甚至还未实行信息比对的时候,即使拿到了海关缴款书,也因为无法完成退税环节的信息对碰,不能享受退(免)税的待遇。
但是,从2016开始形势有所改观,全国各地退税部门陆续开始,允许使用海关缴款书办理退税申报。
以深圳地区为例,主管退税部门要求当地的外贸企业,在使用海关缴款书申报退税时,需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包括:
1、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不要在征收部门进行比对;
2、海关缴款书申请退税前,必须通过信息查询程序;
3、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时,供货方纳税号信息的录入。
为此,从上面的规定与操作办法看,进口国外产品又出口的业务,只要单证及信息齐全,即可进入正常的退税申报与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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